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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如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前審核通過者,是否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的適用?

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即使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事前審核通過,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的適用。

主要係因中央主管機關的事前核准,只是政府機關與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企業經營者間行政法上的管理關係,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使用該條款所生者,是一種私法關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事項,二者不得混為一談。

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是該條款如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所定的情形,該條款仍為當然無效。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1
  • 發布日期: 2019-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