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至於「個別磋商條款」,則係指契約當事人間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二者之差異與適用原則如下:
- 定型化契約約款:凡由契約當事人一方預先擬為作為交易使用的契約條款,均稱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對該條款難有討價還價請求修改的空間,所以可能對消費者不利。
- 個別磋商條款:凡是經過契約當事人透過個別磋商然後雙方同意的契約條款,均稱為個別磋商條款,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由業者單方面決定條款內容的情形不同,較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對消費者較為有利。
- 就個別磋商條款而言:該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合意後的約定,在磋商過程中,雙方均有修改條款內容的心理及準備,且已實質上就條款的內容互相表示意思,並達成合意,符合契約自由的精神,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程序的情形不同。
個別磋商條款主要是用來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互區隔,事實上就是依照一般契約訂定程序所約定的條款,於當事人有相當交涉機會及交涉能力,而具個別性。 - 原則:定型化契約中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約定者,應優先適用個別磋商條款,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例外:定型化契約中的個別磋商條款,如果其內容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對消費者較為不利,而消費者於磋商契約條款時不知道政府公告之同類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優於個別磋商條款之情形下,仍應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為準,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