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不具法律拘束效力,但是仍建議消費者可依各中央主管機關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
- 至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 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消費者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可認為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 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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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為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1
- 發布日期: 2019-06-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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