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是由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因此該等條款常有偏重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或因條款文字艱深、內容曖昧不明,導致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常會有不同的預期結果發生。 為保障在磋商上居於劣勢而常不能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充分思慮的消費者利益,消費者保護法遂於第11條第2項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作為個案解釋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