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如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推定其顯失公平。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 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 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 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 其他不相當情事: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者。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如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推定其顯失公平。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