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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如何判斷?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該條款無效。其判斷標準如下:

  1. 誠信原則的判斷標準: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的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來判斷。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應綜合該條款所定的各項因素,尤其應衡量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為整體的判斷。
  2. 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推定其顯失公平:
  • (1)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例如:契約約定實付房屋面積較約定面積增加時,消費者需補價額;惟實付面積較少時,卻不減少價金,有違平等互惠原則。
  •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 (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的目的難以達成者。
    例如:店家公告「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剝奪消費者之瑕疵擔
    保權利,並導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該約款顯失公平。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1
  • 發布日期: 2019-06-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