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問題,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該遵守下列原則:
- 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4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 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並明定以下3種情形推定為顯失公平: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的目的難以達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