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的一部或全部而訂定的契約,都可以稱為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意義如下:
- 企業經營者單方擬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係企業經營者基於方便性,為了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時,單方預先擬定,提供給消費者訂約使用,其並不包括個別磋商條款在內。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的契約條款。
- 無固定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縱使是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的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 不一定記載於契約中: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原則上應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如果沒有記載於契約中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應採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並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也就是該條款視為不存在,消費者可以不受拘束。
(1)明示其內容: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2)公告其內容:明示內容者有困難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3)定型化契約書之給與: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