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如買賣或履約上的私法糾紛案件)在行政機關的協商或調解處理係採任意制。即基於減少訟爭,協助解決糾紛的原則,通知雙方協商或調解,以協調雙方就爭議案件縮短意見差距達成共識。但必須在雙方對協商條件都能達成共識,才能達成和解目的。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因行政機關或調解委員在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件,其功能僅在於居中協調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企業經營者如無違反相關強制或禁止法令,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也無法以行政權介入干預私人間買賣的民事糾紛及任意處罰業者,也不能像法院法官可以就糾紛作出裁判,強制決定業者應為如何之賠償。
- 如果經過申訴及調解程序都無法解決問題,建議你重新檢視、確認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可檢視在法理上有無爭取空間,再考慮是否採取司法途徑解決!
- 消費者最好是要隨時養成吸收正確消保相關資訊的習慣,建立正確消費觀念及知識,以避免再發生其他的消費糾紛,才能有效確保自己的權益。因為最能保護消費者的是消費者本身,有正確消費觀念及知識,才能避免或減少吃虧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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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申訴結果不滿意或消費爭議調解無法達成和解,怎麼辦?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5
- 發布日期: 2019-06-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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