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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申訴的管道有哪些?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及一次申請調解的機會:

  1. 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2. 第二次申訴: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保官申訴。
  3. 消費爭議調解: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訴的處理,如認為未獲得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 消費訴訟: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糾紛,隨時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不必經申訴或調解程序),保障自己權益。

簡單的說,如果有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你可以直接先向業者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你可用電話或手機直撥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相關程序)。或者,你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或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等申訴。

若再不能解決的話,你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保官申訴、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來調解雙方的消費爭議糾紛;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你就可能要考慮是否採取訴訟(向法院)的方式爭取你的權益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2-11
  • 發布日期: 2019-06-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