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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付型交易及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先付款後接受 (包括分期接受)商品、服務】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分期清償與分期付款示意圖
分期清償與分期付款示意圖

近年來甚多商店為了刺激高價商品買氣,紛紛推出分期付款的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或是以較便宜的價格吸引消費者先預繳全部價額,以後再由業者以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在交易的性質上都是由業者先向購買的消費者收取金錢,再提供消費者未來使用的一種商品或服務(另業者亦有提供消費者分期付款並分期提領服務者)

雖然分期付款較輕鬆或能獲得優惠價格購買,但因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履約期間較長,店家服務品質無法預見或片面變更服務契約,衍生不少消費糾紛。而且大部分商家對預付型交易都未提供履約保證,萬一業者無預警倒閉,常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及求償無門的情形。

消費者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1. 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風險大多在消費者這邊,所以即使遇業者以極佳條件吸引民眾採購,消費者仍應三思而後行。
  2. 「分期清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分期清償貸款買賣係由消費者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項先支付予業者後,再由消費者按期向金融公司清償,因涉及三方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3. 應先充分瞭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性,並視需要購買適量的消費額度。
  4. 購買後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並於用完前保存購買時業者所給的憑證。
  5. 不要太貪小便宜,折價太多的商品,要提防業者惡性倒閉及詐欺。
  6. 注意業者是否提供履約保證,如果沒有最好不要購買。
  7. 如果係使用信用卡付款者,請保留購物合約、信用卡簽單等各項單據, 俾利未來有消費糾紛發生且符合條件時,發卡銀行可依據各信用卡組織規定辦理爭議款處理程序,例如使用VISA或Master信用卡交易者,可於商品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天內,「且」在消費日起540日曆天(上開日期均需扣除15日銀行工作天)內,持卡消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卡銀行就該筆交易列為爭議款,請求銀行暫停付款或將刷卡金額退還持卡消費者,以保障自身權益。(詳見【金融保險-信用卡問題】)

 

分期付款有二種:
(一)消費借貸型分期付款
(二)債權讓與型分期付款:賣方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並出賣對消費者之債權給第三方(通常為資融公司),該第三方據以得向消費者依前開債權收取價金,消費者則分期向該第三方清償債權。

不知如何判斷:可請催債的業者提示債權證明(即契約文件),有無記載「債權讓與」文字,如果有,依民法第264條及第299條規定,可以就未取得服務之比例提出抗辯,拒絕付款。​​​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1
  • 發布日期: 2019-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