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而交付給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無論使用的名稱如何,都可叫做定金。依照民法第248條規定當契約當事人的一方,將定金交由另一方受領時,就推定契約已經成立。
- 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瞭解定金是否可以拿回來:
(1)如果簽訂的是定型化契約,而你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業者也沒有充分說明商品狀況,那麼你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不能逕認為契約全部無效。
(2)如果你已經有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事後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是,如果你是因為商品有重大瑕疵而主張解約者,例如:汽車買賣支付定金後(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10%),發現該車子有「重大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業者來負擔時,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