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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1. 買賣商品時,如果已經付了定金或雙方當事人已經互相承諾價金及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原則上雙方都不能反悔,不能因為商品價格比別家貴,就不想買,所以購買商品之前應審慎考慮或是貨比三家,才不會後悔或吃虧。
  2. 一般商品買賣,原則上消費者並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如果業者願意讓你退換貨,是業者自己願意的承諾,法律上並無法強制要求業者必須讓你退換貨,所以簽名(約)前務必要仔細考慮,有疑慮即應勇敢拒絕簽名。但如果是屬於通訊或訪問交易,且非屬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消費者在法律規定的7日猶豫期內即可主張解約退貨。
    (註):行政院於104.12.31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並自105.1.1施行。其中第2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另其第3條規定:「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3. 另外,如果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等情形,消費者可以視瑕疵大小依民法的規定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1
  • 發布日期: 2019-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