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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原則上應以消費者在正常情形下可以預見者為限,消費者始受到該條款的拘束。如果該條款在正常情形顯然不是消費者可以預見者,應該依照實際情形予以個案認定。分別說明如下:
1.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記載於契約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然不是消費者所可以預見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該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消費者可以主張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2.定型化契約條款經記載於契約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經記載於契約中者,即屬消費者所可以預見,原則上消費者即應該受到它的拘束。但是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均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的內容。
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正常情形顯然不是消費者所能夠預見,它的效力如何?
1.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記載於契約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然不是消費者所可以預見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該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消費者可以主張不受該條款的拘束。
2.定型化契約條款經記載於契約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經記載於契約中者,即屬消費者所可以預見,原則上消費者即應該受到它的拘束。但是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均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的內容。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6
- 發布日期: 2019-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