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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如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即推定其顯失公平。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2.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3.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4.其他不相當情事: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者。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如何判斷?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2.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3.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4.其他不相當情事: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6
- 發布日期: 2019-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