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保法第43 條第2 項:「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業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須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和消費者妥處,如消費者對於業者的處理不甚滿意時,得對業者提起第二次申訴。
依消保法第44 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在直轄市及縣(市)設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由擁有各方面領域專長之學者、實務經驗之人擔任調解委員,俾促進解決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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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申請相關表單
- 市府分類: 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9
- 發布日期: 2012-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