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處理程序流程說明
一、消費者依消保法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此,未經申訴而申請調解者,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者,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如:逾期未補正、非屬消費爭議事件、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者、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者、曾經調解不成立,未重行調解者、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無相對人或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重複申請調解者。
三、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之申請,以書面為主(填具調解申請書),無論申請人係親自來訪或以電話、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均須填妥申請人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等),及調解事由與請求內容,並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後郵寄或傳真至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即可。
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錄案登記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指定期日召開調解委員會議,調解會議採概括授權調解及會議調解,前者得經全體調解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授權調解委員會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後者為全體調解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調解會議。
1、調解不成立:指當事人一造未到(或二造均未到)或雙方意見不一致,則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2、調解成立:指雙方意思一致,即當事人合意,調解即成立,須於調解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須送達兩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