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流程說明
(第二次申訴)
作業流程 | 流程說明 | 作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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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訴作業 |
一、消費者保護官接獲申訴案件後,若資料不完整,應請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正。對於未曾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而逕提之申訴案件,應先移消費者服務中心依第一次申訴程序處理;屬消費爭議案件且已為第一次申訴程序者,由消保官室錄案並受理第二次申訴。 二、雖屬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但交易雙方均非位於本市,且交易地點亦不在本市者,則錄案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申訴人。 三、若非消費爭議事件,函告知消費者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本府或各區公所法律扶助服務處,請求法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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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作業 | 消費者保護官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儘速依下列方式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錄案後視個案性質而為下列之處理(進行協商程序):1.申訴案件如須了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政府有關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研議。2.為了解案情,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至系爭現場勘驗或為必要之調查或鑑定,如有違反相關法令(如公平法、建築法、消防法等)則移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3.申訴案件如涉及法令規定疑義時,得送請有關機關解釋及提供相關資料參考。4.必要時得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等前來說明案情,即排定協商日期進行協商,商議解決方法,協商次數原則上一次為限。 | 1.錄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2.視個案繁簡難易,依法酌情處理。 |
處理結果作業 |
一、消費者保護官將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函知申訴人時,應附記說明如申訴人認為該案件末獲妥適處理時,得為下列行為:1.向所在地轄區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二、協商成立者,製作協商紀錄書,並將紀錄書交雙方當事人各收執一份。 三、協商不成立時,除記明紀錄書外,並告知申訴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轄區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以為救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