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流程說明
(第一次申訴)
作業流程 |
流 程 說 明 |
作業期限 |
受理申訴作業 |
申訴案件之受理,原則上以書面為之,無論申訴人係親自來訪或以電話、郵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均須填妥申訴人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申訴之事由及主要訴求等,並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由或傳真或郵寄至消費者服務中心即可。如資料有不完整者,則通知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正。資料完整且經判斷係屬消費糾紛者,則於錄案後3個工作日內移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申訴人,同時持續了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情形,列管其案件進度。 |
受理錄案後3個工作日分案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案件後,對於顯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錄案後於8日內(含假日)逕行函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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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案後8日內(含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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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之作業 |
應於8日內(含假日),函請企業經營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復申訴人並副知本府法制局。 |
8日內(含假日) |
處理結果作業 |
第一次申訴案件,消費者於15日內未獲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或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收到請業者妥適處理之公文副本15日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