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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第一次申訴程序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流程說明 

(第一次申訴)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受理申訴作業

申訴案件之受理,原則上以書面為之,無論申訴人係親自來訪或以電話、郵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均須填妥申訴人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申訴之事由及主要訴求等,並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由或傳真或郵寄至消費者服務中心即可。如資料有不完整者,則通知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正。資料完整且經判斷係屬消費糾紛者,則於錄案後3個工作日內移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申訴人,同時持續了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情形,列管其案件進度。

受理錄案後3個工作日分案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案件後,對於顯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錄案後於8日內(含假日)逕行函知申訴人。
並告知消費者向各區(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本府、各區公所法律扶助服務處,請求法律諮詢。

 

錄案後8日內(含假日)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之作業

應於8日內(含假日),函請企業經營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復申訴人並副知本府法制局。

8日內(含假日)

處理結果作業

第一次申訴案件,消費者於15日內未獲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或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收到請業者妥適處理之公文副本15日後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22
  • 發布日期: 2012-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