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預售屋消保專區
> 遲延給付
1、建商部分:預售屋容易遇到許多問題讓完工日期延後,根據「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要清楚標示應在多久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若遇天災地變無法施工、政府法令變更或是其他不是建商責任造成等情形,可例外延遲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間。除了上述的例外情形外,如果是可歸責於建商導致遲延「開工」或是遲延「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每日都要按照「已繳房地價款」依照萬分之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消費者,如果建商遲延逾期超過3個月,消費者還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建商除應返還消費者已繳的價款外,還應該賠償消費者違約金(金額至少是房地價款15%,但如果違約賠償金額超過消費者已繳價款,就以消費者已繳價款之金額為限)
2、消費者部分:如果是消費者遲延繳款達5日,消費者應按照逾期期款金額每日加計萬分之2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建商,如果逾期2個月或是使用執照核發後1個月不繳款,經過建商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7日內仍未繳款,建商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可沒收消費者已經繳交的價款來當作違約金,但最多以房地總價15%為上限(雙方可磋商)而且如果計算出來的違約金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上限。
遲延給付說明
2、消費者部分:如果是消費者遲延繳款達5日,消費者應按照逾期期款金額每日加計萬分之2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給建商,如果逾期2個月或是使用執照核發後1個月不繳款,經過建商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7日內仍未繳款,建商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可沒收消費者已經繳交的價款來當作違約金,但最多以房地總價15%為上限(雙方可磋商)而且如果計算出來的違約金額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上限。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3
- 發布日期: 2018-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