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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案件存證信函參考範本

一、WHAT?什麼是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指藉由郵局證明信件內容及發信日期、收信日期的信件文書。

二、WHY?為什麼要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可確定曾經將自己的意思表示(如:解除或終止契約)告知業者,以便將來雙方訴訟時,得提出存證信函作為訴訟證據。

三、WHEN?什麼時候要發存證信函:

為證明自己有向業者為意思表示,特別是在法律行為有時效問題(如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7日猶豫期),宜儘速於期限內寄送。

四、WHO?存證信函的寄、收件人:

存證信函的寄件人、收件人須為交易當事人,所以如果幫別人撰寫,寄件人仍應列原當事人。至於副本收件人,則發給與本案有關係的第三人,如網購平臺或資融公司等。

五、WHERE?去哪裡發存證信函:郵局

六、HOW?如何發存證信函:

(一)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下載存證信函格式,依電子檔繕打完畢後印出,原則1式3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各1份,如有副本收件人則依人數增加),再到郵局寄送。

(二)存證信函格式使用說明(110/12/13更新,有更改以郵局官網為準):

七、存證信函參考範本:

(一)網路購物(通訊交易):

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網購後,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猶豫期),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消費者得於猶豫期內,以存證信函向賣家為解約的意思表示,參考內容(通訊交易解約退款存證信函範本)。

(二)交友聯誼服務(訪問交易):

依消保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釋及法院判決等,業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如路邊攔填問卷)或以誘導邀約使消費者被動同意(如低價推銷、假交友真推銷)前往業者營業所而簽約,均可能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得依消保法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如業者沒告知消費者得解約,解約期限延長到4個月),寄送存證信函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參考內容(交友訪問交易存證信函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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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2
  • 發布日期: 2019-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