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如已經給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它的效力如何?
2.如果企業經營者已經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者,則會發生如下的效力:
(1)該條款構成契約的內容:企業經營者既已給與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已可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充分的考慮,原則上該條款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但是該條款如有因字體等情事,導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的情形,除消費者認同該條款,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
(2)該條款的效力問題: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後,才可以進一步討論它的效力。其有關效力問題仍然應該受到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規定的規範,除具有下列無效情形外,該條款原則上應為有效:
○1 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含平等互惠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時,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2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的情形時,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牴觸部分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
○3 該條款有部分無效時,契約並非當然全部無效,僅在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下,該契約始全部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6
- 發布日期: 2019-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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