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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論是「預售屋」或是「成屋」買賣,內政部都有公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原則上都要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消費者可將建商的定型化契約和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逐條比較。
2、建商如果有提供完整的資訊說明(必須讓消費者知悉主管機關有更有利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和消費者磋商討論之後,經過消費者自行衡量之後,雙方同意仍可以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但後續如果有發生爭議,建商就必須舉證證明雙方確實有磋商才同意修改契約的事實(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及17條之1)。
3、如果建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與主管機關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同,除非經過雙方磋商同意修改,否則條款有違反的部分,該條款無效;有主管機關公告應該記載的事項,卻未記載在契約中,仍然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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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商如果有提供完整的資訊說明(必須讓消費者知悉主管機關有更有利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和消費者磋商討論之後,經過消費者自行衡量之後,雙方同意仍可以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但後續如果有發生爭議,建商就必須舉證證明雙方確實有磋商才同意修改契約的事實(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及17條之1)。
3、如果建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與主管機關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同,除非經過雙方磋商同意修改,否則條款有違反的部分,該條款無效;有主管機關公告應該記載的事項,卻未記載在契約中,仍然構成契約之內容。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3
- 發布日期: 2018-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919